(2012)海中法执字第7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置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559号《执行证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67738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