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8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定安丽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黄杨慧
法定代表人宋寿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文华勤,该部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29日 立案执行海南定安丽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存单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人民币583286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