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0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李枚,女,汉族, 1989年10月29日出生。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黄杨慧
被执行人江西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巨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仲裁委员会(2011)海仲字第154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3 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枚与被执行人江西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人民币19372.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