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5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立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黄河君
法定代表王玉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立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声,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须钦,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天立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立德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50763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立德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6861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立德产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1995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8018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立德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390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