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7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书 记 员 黄河君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仲裁委员会(2011)海仲字第14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3748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3748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