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5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楚娜红,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0号移送执行函,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楚娜红、左渤凡与被执行人吴佳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书 记 员 黄杨慧
申请执行人左渤凡,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法定代理人楚娜红,系左渤凡的母亲。
被执行人吴佳军,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海口监狱服刑。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佳军人民币291280.4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