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4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事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黄河君
法定代表杨秀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港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仲裁委员会(2010)海仲字第313号裁决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事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港集团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998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港集团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港集团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13998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