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3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书 记 员 黄河君
申请执行人苗桂莲,女,194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文跃,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378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文跃人民币28378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