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中法执字第18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基建修缮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1)海中法执字第180号
法定代表人韩胜嘉,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2489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70248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