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中法执字第15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社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恒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红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恒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海南恒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恒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