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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

(2017)琼01行初59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16:36


  起诉人:林应花。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起诉人林应花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其理由为,其租赁一套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63-1号的房屋用于经营,2016年8月3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起诉人租赁的房屋位于改造范围,该征收决定违法。一是征收决定作出前,坡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程序,无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批复,无土地征收批复等,属于非法征地;二是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法定程序;三是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和听证。综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起诉人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房屋的承租人,并非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因此,起诉人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不是本案请求确认征收行政行为违法的适格原告。起诉人承租的房屋因政府征收行政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林应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大海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杨  静

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岑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