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行初35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2 23:29
原告陆美珠。
委托代理人周义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琳,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丽君,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法律室主任。
第三人陆振豪。
委托代理人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珠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陆振豪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珠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美珠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美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美珠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娜
审 判 员 陈文红
审 判 员 温 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