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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17号之三
时浩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被执行人)黄长春与申请执行人白小维、被执行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浩人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不服本院(2020)琼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琼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2016)琼01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2020)琼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海南省高院(2018)琼执复89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2-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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