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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3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案字第47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昌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海仲案字第471号裁决内容为:一、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海口市大同路二号海一物流中心二层2B1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至郑建昌名下;二、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建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38.35元;三、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建昌偿付
律师服务费15000元;四、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建昌偿付仲裁费17803元。根据上述裁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裁定将位于海口市大同路二号海一物流中心二层2B1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至郑建昌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20-01-2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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