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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9号
吴清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案字第548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与被执行人吴清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王进支付人民币2399902.75元(暂计),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6399.03元(暂计),合计支付人民币2426301.78元(暂计),缴入以下专门账户,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4503。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3.风险提示书、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1-19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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