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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异17号之二
时浩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小维与被执行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浩人、黄长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国黄长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黄长春的异议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1-20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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