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130号之四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红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130号执行决定书。
(2018)琼01执130号执行决定书的内容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扣留王丽华在本次变卖过程中确定的保证金90000元,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1-14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