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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20)琼01执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案字第472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昌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建昌申请强制执行将位于海口市大同路二号海一物流中心一层1A23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到其名下。现本院拟将上述财产裁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20-01-1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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