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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517号之一
楚中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晓蓉与被执行人楚中锋、马兴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文书:一、限制消费令;二、(2019)琼01执51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用于抵扣执行费,剩余款项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楚中锋、马兴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1-03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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