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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113号之二
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润年、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恢1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01-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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