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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164号之二
钟伟: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祎祺与被执行人蔡盛行、郑平、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30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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