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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56号之六
周晓东、戴丽、王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滨、戴丽、王培、许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56号之四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的股权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的股权按照变卖价9138024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按照法规规定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2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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