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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691号之二
李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39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浩、刘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6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2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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