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433号
朱东伟、朱东海:
本院立案执行你们财产刑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9-12-25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