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15号之一
江涛: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71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江涛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02101011168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江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0215724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23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