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226号之一
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赵子群、吴青展、吴淑贤: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良、赵子群、吴青展、吴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226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18)琼01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良、赵子群、吴青展、吴淑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良、赵子群、吴青展、吴淑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8 02:1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