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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7)琼01执8号之一
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谷峰、马远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谷峰、马远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01执8号限制消费令、(2017)琼01执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大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谷峰、马远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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