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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560号之二
梁永菲、梁永强、海南新华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永菲、梁永强、海南新华润贸易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01执5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追缴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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