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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18号之一
海口龙华铭隆商行: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行公告送达(2019)琼01执718号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经营者冯映卿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1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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