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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444号
冯庆龙: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建明、林祥顺、李燕、冯庆龙财产刑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琼01执异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1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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