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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7)琼01执112号之五
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廖忠: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01执112号之五执行裁定。
   本院(2017)琼01执112号之五执行裁定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0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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