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35号之二
骆永进、王佳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书、(2018)琼01民终15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追缴应由骆永进、王佳佳负担的(2018)琼01民终1599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01执7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03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