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70号之一
陈喜信:

   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陈喜信民间借贷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文书:
   一:(2019)琼01执770号执行裁定书:在人民币14363.75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喜信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二:(2019)琼01执770号限制消费令。
   三:(2019)琼01执7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虽已轮候查封,但均无法处置。此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喜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07 03:37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