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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966号之一
林旭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春盛商行、林旭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林旭娜账户中的100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2019年11月14日,本院将执行案款10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本院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上缴国库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2017)琼0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02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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