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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9号之一
龚江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彩珍、陈海清与被执行人陈忠亮、龚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忠亮所有的登记在陈溢韬、许歆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8号品字楼3单元1303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1000956152号、洪房东共字第1000956153号)房地产过户至竞买人雷西贝名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忠亮所有的登记在陈溢韬、许歆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8号品字楼3单元1303室房地产的查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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