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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42号之一
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追缴应由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的(2019)琼01民终1552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郑玲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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