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42号之二
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 01 民终 1552 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庭的移送执行函,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立案执行追缴应由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的(2019)琼 01 民终1552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1、通知(内容: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玲限制消费措施。)2、执行裁定书(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01 民终 1552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追缴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9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