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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1061号
海南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青: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10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人民币30377411.5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7777.41元,共30475188.96元;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6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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