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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120、132、137、142、145号
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春、谷常杰、吴爱娥、黄世周、吴彩云、莫启骡、吴小燕、符春冰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01执120、132、137、142、145号限制消费令、(2019)琼01执120、132、137、142、145号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120、132、137、142、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琼01执120、132、137、142、1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代管款保证金专用票据(6512917)、执行费收据。(2019)琼01执120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在人民币29917.21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19)琼01执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号万瑞尚成2单元201房的查封;(2019)琼01执1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琼01执13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在人民币29594.04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19)琼01执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号万瑞尚成2单元202房的查封;(2019)琼01执1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琼01执137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在人民币57701.81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19)琼01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号万瑞尚成1单元1401房的查封;(2019)琼01执1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琼01执14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在人民币28392.10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19)琼01执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号万瑞尚成1单元1601房的查封;(2019)琼01执1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琼01执145号执行裁定
书的内容为:在人民币65828.18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2019)琼01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瑞尚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487号万瑞尚成2单元701房的查封;(2019)琼01执1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及收据,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1-2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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