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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546号
海南鄂海实业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异5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琼01执恢32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三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1969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担”;
   二、变更本院(2017)琼01执恢32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三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1969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按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2-13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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