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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400号征询异议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01执400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巨春与被执行人海南儋州市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海仲字第33号裁决书,内容为:一、海南儋州市华联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马巨春将海口东方洋开发区(西)华洋别墅B型第六栋(房产证号:15211号)的不动产权过户至马巨春名下;二、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办理登记至马巨春名下之日起10日内,马巨春将40万元购房余款支付给海南儋州市华联公司;三、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产生的税费由马巨春承担。现本院拟按照(2018)海仲字第33号裁决书的内容将登记在海南儋州市华联公司名下位于东方洋开发区(西)华洋别墅B型第六栋房屋(房产证号:15211号)办理转移登记在马巨春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8-09-0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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