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杨与海南南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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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海中法执字第2号
海南南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姜杨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中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应自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用107256.64元及其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105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2015-04-01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