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杨与海南南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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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海中法执字第2-1号
海南南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姜杨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中法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字第0692号裁决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2015-04-01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