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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侠与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194号
 
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张小侠:
    本院执行的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应自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12)海中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2015-04-0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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