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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与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9号
 
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应自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泸仲案字第1270号裁决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5-04-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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