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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8号
 
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们应自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泸仲案字第1281号裁决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5-04-0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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