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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与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8-1号
马铭远、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镒铭实业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案字第1281号裁决第一、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2015-04-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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