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能、钟浣冰、张丽君、陈忠山财产刑一案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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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332-7号
云天能:
本院执行的云天能、钟浣冰、张丽君、陈忠山财产刑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332-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本院(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中关于张丽君罚金的内容执行完毕;二、终结本院本院(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中关于云天能、钟浣冰、陈忠山罚金、没收财产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2014-12-05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