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八团与海南万有实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2014)海中法委执字第5号
 
海南万有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八团与你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26日作出(1996)农七民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变更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9日,本院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委执字第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公司应自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七经调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5元、执行费5475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一四年七月一日

2014-07-01 19:46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