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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公 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116号

梁学介、陈秋萍:

    本院执行的刘益成与你们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116号执行通知书和(2014)海中法执字第116号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2)琼州证字第300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2014-03-1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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